頒發字號:[1995]25號文 發文機關: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收文機關:
第一章 總則 1.1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文頒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原國家經委經質[1984]526號文頒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技管許發[1984]33號文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適用產品范圍為: 一、金屬桶類 1.鋼桶 2.鋼提桶 二、金屬罐類 1.鋁易開蓋二片罐 2.噴霧罐 3.鍍錫薄鋼板三片罐 4.工業用薄鋼板圓罐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屬于上述產品的企業,不論其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生產規模等均應按本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申領手續。 1.3 申證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相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一、金屬桶類 1.GB325-91《包裝容器 鋼桶》 2.GB13252-91《包裝容器 鋼提桶》 二、金屬罐類 1.GB9106-94《包裝容器 鋁易開蓋二片罐》 2.GB13042-91《包裝容器 噴霧罐》 3.BB0006-95《包裝容器 20mm口徑鋁噴霧罐》 4.GB《包裝容器 鍍錫薄鋼板三片罐》 5.GB/T15170-94《包裝容器 工業用薄鋼板圓罐》 1.4 鋼桶產品按容量、類別分為以下四個發證單元: 閉口 200升 閉口 200升以下 全開口 200升 全開口 200升以下 以上每個發證單元按級別分為1、2、3級。 取得1級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生產1級、2級、3級產品;取得2級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生產2級、3級產品;取得3級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只能生產3級產品。 1.5 金屬包裝桶罐生產許可證的發證部門為中國包裝總公司,日常具體工作由全國包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稱全國包許辦)負責。 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中服大廈) 電話:65249848 郵編:100004 1.6 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1985]25號文批準,金屬包裝桶罐生產許可證的質量檢驗工作由以下八個承擔: 1.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設在廣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2.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大連)(設在大連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3.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天津)(設在中國包裝科研測試中心) 4.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濟南)(設在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5.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蘭州)(設在甘肅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6.國家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成都)(設在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7.沈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8.重慶包裝制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設在重慶包裝技術研究所) 第二章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備條件 2.1 企業必須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企業生產的產品應與營業執照所列的經營范圍一致。 2.2 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按“金屬包裝桶罐企業生產必備條件考核辦法”(見附件2)中規定的各項要求進行考核,各項得分均應達到合格分數線。 2.3 企業的申請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各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三章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核及發放 3.1 申請 3.1.1 企業應在全國包許辦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省市包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市包許辦)提出申請,填寫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見附件1),鋼桶產品按發證單元分別填寫,經省市包許辦、省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市許可證辦)分別簽署意見后,由各省市包許辦統一集中將申請一式一份連同匯總明細表一并報全國包許辦。 3.1.2 各省市、各部門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報,否則,企業可直接向全國包許辦提出申訴。 3.2 審核 3.2.1 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考核工作由全國包許辦組織各省市包許辦、許可證辦依照“金屬包裝桶罐企業生產必備條件考核辦法”的規定進行。全國包許辦對省市包許辦的審查結果有復查權。 3.2.2 對企業生產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后,由審查組填寫“金屬包裝桶罐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報告”(見附件3) 3.2.3 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一下不合格者,允許企業在半年之內整頓后再次提出申請,第二次審查不合格者,取消申請資格。 3.3 質量檢驗 3.3.1 企業產品質量檢驗由檢驗單位依照各產品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及全國包許辦的有關規定進行。 3.3.2 企業產品質理檢驗的抽樣工作由審查組在進行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時進行,樣品按發證單元分別抽取,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樣品送至指定的檢驗單位。 3.3.3 質量檢驗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對企業樣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將檢驗報告一式一份報全國包許辦。 3.3.4 企業產品質量檢驗一次不合格者,允許企業在一個月內向全國包許辦提出復驗,經批準后進行。第二次檢驗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請資格。 3.4 各省市包許辦負責統一集中將企業審查報告一式一份及匯總統計表一并報全國包許辦。 3.5 審批及頒發證書 3.5.1 全國包許辦對企業申請書、審查報告和檢驗報告進行審核,確定獲證企業,并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3.5.2 獲證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證書由中國包裝總公司統一頒發。獲證企業的名單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分布。 第四章 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4.1 金屬包裝桶罐產品生產許可證自批準之日有效期為五年。 4.2 取得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產品說明書或產品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編號和標記。 發證產品生產許可證示例: 許可證編號和標記。 發證產品生產許可證示例。 XK33-005 0001 生產許可證編號 發證產品編號(噴霧罐) 發證部門編號(中國包裝總公司) 換證產品生產許可證示例 XK33-102 0001 (1級) 生產許可證等級 生產許可證等級 換證產品編號(鋼桶) 發證部門編號(中國包裝總公司) 4.3 發證工作結束后,凡未取得金屬包裝桶罐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一律不得生產相應的產品,否則按無證生產論處。 各省市包許辦要配合各省市許可證辦做好查處工作。 4.4 發證工作結束后,全國包許辦將組織對獲證企業進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對下列情況之一者要注銷企業的生產許可證; 1.經抽查、復查不合格,限期整頓后仍不合格者; 2.檢查時弄虛作假或行賄者; 3.未經批準,降低技術標準者; 4.將生產許可證轉讓給無證企業使用者。 4.5 發證工作結束后,新投產或轉產的企業,應向各省市包許辦申請,在批量投產前,經省市許可證辦批準,在半年內不以無證產品論處。無證生產企業必須持技術監督部門的罰沒證明及企業主管部門證明辦理申請手續。 第五章 生產許可證的收費管理 5.1 根據國務院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第十條及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安(1992)127號《關于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各申證企業均應在填報申請書的同時,向全國包許辦及有關檢驗單位繳納費用。 5.2 收費項目為審查(包括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等);產品質量檢驗費及公告費。 5.3 收費標準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原國家物價局)計司價格函(1995)56號文,金屬包裝桶罐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標準為: 一、審查費 2500元 1.差旅費 1600元 2.管理費 900元 包括會議費,文件、資料印刷費,證書費等。 二、檢驗費 1.金屬桶類 600元 2.金屬罐類 800元 三、公告費 本著節儉原則,按實際支出收取,公告費收費通知另發。 5.3.2 每個發證產品或單元,均應交納審查費、檢驗費和公告費,對一個企業同時提出幾個產品或單元的申證申請,審查組可一次完成審查的,企業只須交一次審查費,鋼桶產品應按發證單元納檢驗費。 5.4 生產許可證審查費、公告費由全國包許辦統一收取;產品質量檢驗費由企業直接向檢驗單位交納,各申請企業應一次性交齊所需費用。 單位名稱:全國包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開 戶 行: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東單辦事處 帳 號:0141050021 由省、市組織審查的企業,全國包裝辦按每個企業差旅費800元、管理費200元的標準返還給省市。 5.5 生產許可證收取的費用應專款專用。 5.6 對申請企業審查不合格,需重新審查者,只收取審查費;對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需重新檢驗者,只收取產品質量檢驗費。 第六章 附則 6.1 本細則已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1995]25號文批準公布實施。 6.1 本細則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6.2 本細則由全國包許辦負責解釋。 頒發日期:1995年5月1日 實施日期:19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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